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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新民农场,县直有关部门:
《砚山县2017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业、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砚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6日
砚山县2017年政策性农业
(种植业、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
根据州委、州政府关于种植业、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砚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力度,保障粮食作物、主要经济作物和养殖业产业健康发展,结合砚山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政府引导、协同推进、市场运作、自主自愿为原则,以扶持农业生产发展为目标,增强农民及农业企业抵御农业风险能力,建立健全砚山县统一农业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确保灾后迅速恢复农业生产,切实保护农业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农业预防和应急能力,实现“生态得保护、农民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目标,促进农业持续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运用财政补贴等手段,引导、鼓励和支持种植户、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参加保险,积极开展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增强种植业、养殖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以经办机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认真开展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活动,积极引导农户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自主自愿投保。各乡镇、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强制手段要求参保,在符合国家和省州县有关规定基础上,各乡镇可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
(四)集中连片。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各乡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选择地块要相对集中连片、突出自然灾害频发地区和可操作性强村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切实降低或减轻灾害损失。
(五)协同推进。财政保费补贴政策要同农业信贷、救助政策、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县委宣传部和县财政局、农科局、水务局、气象局等部门应对经办机构的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三、保险内容
(一)保险范围
1. 种植险
(1)保险标的:符合县农科局种植规范标准和生产管理要求的水稻、玉米。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根据主要灾害特点,为降低农户保险成本,种植业保险责任主要为:
a.水稻: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为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病虫害。
b.玉米: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暴雨、洪水(政府行为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旱。
(4)责任免除: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③由于人为造成水土失控,作物面积超出水量或人为原因造成水量减少导致保险保的损失。
(5)下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种植保险标的。②按本实施方案载明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③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2. 养殖险
(1)保险标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育龄在8月龄以上(含8月龄)、4周岁以下(不含4周岁)。
(2)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3)保险责任:火灾、爆炸;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山体滑坡、泥石流;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4)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①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②除第四条规定的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1. 种植险
(1)保险金额
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每亩保险金额包含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农药、化肥、农膜、机耕和灌溉等非人力成本,以保障投保户灾后能够恢复生产。全县统一确定为:
a. 水稻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448元。
b. 玉米每季每亩保险金额为485元。
(2)保险费率
a. 水稻。综合费率为4.35%。
b. 玉米。综合费率为3.4%。
(3)保费
a. 水稻。总保费19.5元。其中:每季每亩综合保险费=448元�4.35%=19.5元。
b. 玉米。总保费16.5元。其中:每季每亩综合保险费=485元�3.4%=16.5元。
2. 养殖险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1055元/头,保险费率为5.69%,单位保费为60元/头。
(三)服务模式
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公司作为主服务人,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公司作为主承保2017年云南省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保险项目。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公司代表共保联合体承担保险出单、保费划转、赔款理算、赔款支付等工作。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公司收取农户自付保费、接报案、查勘定损、收集索赔单证、培训等具体工作,为该项指定专门人员组成保险服务小组负责日常共保业务和相关事宜处理,以保证对农户的保险服务时效和服务质量。
(四)赔偿处理
1. 种植险。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责任直接造成保险水稻、玉米,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涉及干旱、病虫害直接造成保险水稻损失,且损失率达到3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定损办法。受损面积根据损失时原始查勘记录和损失清单,采取随机抽样或实际丈量办法确定。损失程度根据作物受损面积大小,随机选择若干个抽样点,按实际抽样地受损植株全损总数与保险单约定的抽样地作物总株数的比例计算确定。
(2)赔偿办法
①赔偿标准:保险作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期进行赔付,具体赔偿标准为:
A. 水稻保险每季每亩448元,其中:
a. 移栽成活—分孽期为179.2元(赔偿40%);
b. 拨节期—抽穗期为313元(赔偿70%);
c.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为448元(赔偿100%)。
B. 玉米保险每季每亩485元,其中:
a. 出苗—拨节期为194元(赔偿40%);
b. 拨节期—抽穗期为339.5元(赔偿70%);
c.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为485元(赔偿100%)。
②赔偿计算: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1-免赔率)。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或平均损失产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或平均正常产量)。
③免赔计算:凡涉及病虫害、霜(冰)冻、干旱受灾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五)承保、定损及理赔
1. 承保方式。种植险:由县人民政府指定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作为全县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投保人,并附农户花名册;能繁母猪养殖险不指定特定投保人,以投保清单为准。保险公司为全县种植业统保分别以乡镇或村、农业生产经营者、养殖大户为单位出具保单,在特别约定中注明种植户为受益人(姓名必须与“一折通”姓名相一致),附农户签字按手印分户清单进行公示并留影相资料存档。
2. 定损及理赔。种植险:发生保险灾害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为主负责农作物灾害损失的查勘定损确认,由县农科局复核监督,确保灾后理赔服务工作顺利开展;保险公司根据确认的损失及保单约定,理算到户的赔款金额在受灾村委会(或适当场合)公告公示后,经投保人委托支付兑现到各受灾种植户。养殖险能繁母猪:发生保险事故后,由保险公司为主负责能繁母猪的查勘定损确认,确保灾后理赔工作顺利开展。
四、投保区域和参保面积
本着种植区域集中连片(坝区要求1000亩以上连片,山区要求300亩以上连片)便于查勘和自然灾害频发区原则,根据省、州下达的2017年度砚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种植业)10.16万亩和能繁母猪养殖险20000头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参保计划,具体区域和参保面积、头数如下:
(一)种植业具体区域和参保面积
1. 水稻面积2.1万亩(稼依镇0.3万亩、维摩乡0.1万亩、江那镇0.2万亩、盘龙乡0.06万亩、八嘎乡0.24万亩、者腊乡0.6万亩、蚌峨乡0.2万亩、阿猛镇0.3万亩、干河乡0.1万亩)。
2. 玉米面积8.06万亩(阿舍乡0.15万亩、平远镇2万亩、稼依镇1.2万亩、维摩乡2万亩、江那镇0.5万亩、盘龙乡0.2万亩、八嘎乡0.11万亩、者腊乡0.3万亩、蚌峨乡0.2万亩、阿猛镇1万亩、干河乡0.4万亩)。
(二)养殖险参保区域及头数
能繁母猪计划投保能繁母猪20000头(阿舍乡500头、平远镇4400头、稼依镇3500头、维摩乡3000头、江那镇1800头、盘龙乡900头、八嘎乡1000头、蚌峨乡1000头、者腊乡500头、干河乡1600头、阿猛镇1800头)。
五、保费构成及管理
(一)保费构成
1. 2017年种植业、养殖业所需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
水稻每亩保费19.5元,其中:由中央财政补贴7.8元/亩,地方财政补贴9.75元/亩,农户承担1.95元/亩。
玉米每亩保费16.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6.6元/亩,地方财政补帖8.25元/亩,农户承担1.65元/亩。
2. 2016年能繁母猪养殖险所需的保费资金由各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担保费组成。
能繁母猪每头保费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地方财政补贴18元/头,农户承担12元/头。
(二)保费补贴资金比例和管理
执行的保费补贴资金比例和管理,参照《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执行。
1. 对纳入农业保险的投保险种保费,水稻、玉米补贴如下:
①中央财政补贴40%;
②省级财政补贴25%,州县财政补贴25%,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10%。
2. 对纳入农业保险的投保险种保费,能繁母猪补贴如下:
①中央财政补贴50%;
②省级财政补贴22.5%,州县级财政补贴7.5%,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承担20%。
(三)财政保费支付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砚山县支公司负责对种植业投保情况和保费缴纳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向县农科局发送《XX种植业保费支付通知单》,县农科局根据《XX种植业保费支付通知单》负责分别编制资金支付用款计划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通过县级专户将各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共保联合体主承保公司指定账户。
(四)农户自担保费收缴
农业经营单位或个人承担保险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收取:一是在各乡镇协助下,保险公司向农业经营单位或农户收取。二是保险公司委托代办机构和人员协助收取农业经营单位或农户保费,保险公司向具体协助的代办机构和人员支付一定比例劳务费,委托手续须主承保保险公司与落地服务共保保险公司共同完成。
六、投保资金
2017年砚山县计划政策性农业(种植业)参保10.16万亩和能繁母猪投保20000头,预计保费293.94万元。投保资金按照2017年各级筹资比例计算,中央财政补贴129.576万元、省级财政补贴70.485万元、州县财政补贴52.485万元、农户承担41.394万元。其中:
水稻2.1万亩按每亩保费19.5元计算,预计总保费40.95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计16.38万元;省级财政补贴25%,计10.2375万元;州县财政补贴25%,计10.2375万元;农户承担10%,需投保费4.095万元)。
玉米8.06万亩按照每亩保费16.5元计算,预计总计保费132.99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0%,计53.196万元;省级财政补贴25%,计33.2475万元;州县财政补贴25%,计33.2475万元;农户承担10%,需投保费13.299万元)。
能繁母猪20000头,按国家政策性能繁母猪保费60元/头计,预计保费总额为1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占保费的50%,计60万元;省级财政补贴资金占保费的22.5%,计27万元;州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占保费的7.5%,计9万元;群众自筹资金占保费的20%,计24万元)。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砚山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明 副县长
副组长:韦述鹰 县财政局局长
杨 波 县农科局局长
马 魂 人保财险砚山支公司经理
蒋万龙 人寿财险砚山支公司经理
成 员:伍生福 县农科副局长
郑继江 县农科局副局长、县畜牧局局长
杨 雪 阿舍乡乡长
陈世龙 平远镇镇长
李有能 稼依镇镇长
吴 芳 维摩乡乡长
刘 成 江那镇镇长
毛金明 盘龙乡乡长
侯光福 八嘎乡乡长
杨丽梅 蚌峨乡乡长
冯光槐 者腊乡乡长
赵家文 干河乡乡长
刘丕友 阿猛镇镇长
各乡镇、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任务目标、政策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等,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农科局:负责制定全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做好农业灾害鉴定技术服务和出险查勘定损协调工作,指导各乡镇开展保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负责拟定全县农业灾害田间现场鉴定办法,农作物保险操作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与县财政局按时向州农业局、州财政局报送年度农业保险工作总结,编制下年度到县的农业保险计划。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核实保险标的,做好受灾初查工作,并办理投保相关事项,协调种植户按时缴纳保费资金。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筹集和监管工作。保险经办公司:承保保险公司要负责拟定全县农业保险定损办法和理赔办法,严格按补贴政策和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操作,坚持规范经营,确保保险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做到:“五公开”(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监管要求公开)和“三到户”(承保到户、定损到户和理赔到户)。严格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严禁恶意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行为,确保及时将理赔资金支付给受灾农户。为农民提供防灾防疫、风险管理、产品信息等增值型服务,帮助农民提高抗御风险能力。加强与当地农科部门合作,加大对防灾防损防疫工作投入,确保保险工作顺利进行,降低种植风险。公司要加强信息沟通和汇报工作,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定期汇报沟通政策性农业保险信息。采取100%张榜公示、理赔回访等主动接受方式,地方政府、新闻媒体和群众进行监督。张榜公示内容应包含农户的姓名、住址,农作物受灾时间、面积、赔付金额等,公示期(3—5天)满后再予发放赔款。参保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要求,负责开展农业保险工作区域宣传发动、地块落实、登记造册(电子版)、费用收缴、协助保险公司勘验灾情等工作。
(三)加强宣传发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召开农业保险专题会议,编印、张贴、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农业保险。
(四)做好保险经营服务。保险公司要强化支农惠农意识,着力提高服务水平,切实做好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保险服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各项政策规定,严格承保条件,切实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建立健全规范的承保、核保、查勘、定损和理赔流程,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简化投保、理赔手续。在办理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过程中,除按规定向种植户收取自担保费外,不得违规再收取勘查鉴定等费用和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要在协议规定时限内理算赔付,及时履行赔偿损失义务,做到及时定损、现场赔付。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险责任,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巨灾风险分散方案,加强对巨灾风险监控和预测,提高应对巨灾风险能力。强化内部监督,严格单独核算,在交通、现场勘查等环节节约经费,降本增效。积极增加服务网点,组织上门服务,为农户提供优质服务。密切与基层农科部门和基层村级组织合作,充分发挥其对农户的组织和服务功能,对协助承保、代为收取保险费以及协助办理理赔鉴定等工作中的机构和人员要提供必要经费支持。
(五)加强督促检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把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加强调研和督查,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加强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业绩考核机制,落实部门责任,发挥各部门参与和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监督有关部门和保险公司严格执行保险政策,做好承保和理赔服务,确保农户及时、足额获得赔付,切实维护农户利益。